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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《关于党的下层组织任期的意见》
宣布时间:2018-08-09 16:30:43    浏览量:1648次    作者:    来源:

   近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党的下层组织任期的意见》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各部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

  《关于党的下层组织任期的意见》全文如下。

 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划定:“党的下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。”为贯彻落实党章划定,严肃党内政治生活,严格党的组织制度,完善党的下层组织任期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

  一、党的下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,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,其中,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。

  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下层组织,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,开始执行上述划定。

  二、党的下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,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。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,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,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凌驾1年。

  三、各地区各部分各单位党委(党组)要高度重视,增强组织领导,确保党的下层组织任期调解统一规范、平稳衔接。凭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治理权限,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,认真做好下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调解配备等相关换届准备事情,实时提醒催促按期换届。

  四、中国人民解放军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党的下层组织任期,由中央军委划定。

  五、本意见自宣布之日起施行。其他有关党的下层组织任期的划定,凡与本意见纷歧致的,凭据本意见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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